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这一新的解释引入了涉及外国人的劳动关系条款。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与本文件冲突的情况下,以“解释二”为准。
第4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人民法院应支持确认此类关系的请求:
第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一方请求将外国企业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不包括外交官和某些其他特殊人员)通常分为两类:
(1)永久居民: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享有与中国公民几乎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仅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有所不同。因此,他们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2)工作许可持有者: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例如外国人就业证或更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有资格寻求确认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统一的工作许可制度,持有必要许可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签证和居留文件。
(3)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中国法规完成所需手续的其他外国人(例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人员)也可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尽管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通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解释二”规定它们仍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这确保了事实可以得到妥善审查,各方权利得到保护。此外,当被请求时,法院应支持将外国企业本身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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